第49025314号“公认诚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6078号
异议人:诚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信义大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诚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信义大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9025314号“公认诚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公认诚品”指定使用在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头盔用面罩;非人工呼吸用呼吸面罩;工人用防护面罩;火星防护罩;呼吸面具过滤器;防护面罩;滤气呼吸器;除人工呼吸外的呼吸装置;潜水面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73040号“诚品缐上”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商品电子标签;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数器;邮戳检查装置;验钞机;投币计数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口述听写机;摇奖机;验手纹机;复印机器;衡量器具;量具;信号灯;手机;声音传送装置;照相机(摄影);测量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集成电路;电连接器;荧光屏;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热调节装置;避雷器;电解装置;灭火器;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眼镜;电池;动画片;照蛋器;叫狗哨子;装饰磁铁;电栅栏;训练动物用电子项圈;运动哨;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冰箱磁性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诚品”,且含义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025314号“公认诚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