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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442299号“特伦鲜语”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5/07来源:

第48442299号“特伦鲜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4157号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启鹏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启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2期《商标公告》第48442299号“特伦鲜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特伦鲜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9764号“特仑苏”、第11639913号“鲜语”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2类“啤酒”等。双方商标均指定使用“啤酒”商品。被异议商标“特伦鲜语”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特仑”“鲜语”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啤酒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442299号“特伦鲜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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