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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80124号“无糖有爱”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5/05来源:

关于第56280124号“无糖有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053号

   

  申请人:爱个萝卜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80124号“无糖有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77733号“无牌有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消费者不会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外卖餐馆;茶馆;果汁吧;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宠物寄养服务;餐具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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