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649438号“百分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722号
申请人:武汉金楚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49438号“百分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一个商标整体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燕麦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谷粉,豆粉,米粉(粉状),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此外,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及包装图片、合同、检测报告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米,使用在米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原料、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