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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20782号“MR.SEVEN”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5/05来源:

关于第54720782号“MR.SEV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81号

   

  申请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20782号“MR.SEV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81284号“瑟文先生MrSven”商标、第14884229号“mSev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99608号“七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达成转让协议。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02851号“七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人已注销,引证商标四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运营中心图片、产业园图片、最具价值品牌证书、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相关注册证证书、引证商标三转让证明、引证商标四撤销/无效宣告申请书、引证商标四注册人企业信息状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依法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注册人现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MR.SEVEN”,与引证商标一重要识别文字“MrSven”、引证商标二“mSeven”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内衣、帽(头戴物)、袜、领带八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八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手套(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童装、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内衣、帽(头戴物)、袜、领带八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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