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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07016号“仕界茶仓”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4/26来源:

关于第54107016号“仕界茶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57659号

   

  申请人:王祥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07016号“仕界茶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00893号“仕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程序中,届时该引证商标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仕界茶仓”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文字“仕界”,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税款准备;人员招收”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文档管理;税款准备;人员招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王阳
刘双双

2022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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