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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73617号“大圣探店”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4/26来源:

关于第52373617号“大圣探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50168号

   

  申请人:北京伊丝莱格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73617号“大圣探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38092号“大圣探店”商标、第44937158号“大圣探”商标、第4653348号“大圣;MAHATMA”商标、第17903022号“大圣直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软件版权证书材料、合同及发票、网站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互联网域名租赁、社交护送(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互联网域名租赁、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刘泽平
李颖

2022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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