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814723号“塞外倒骑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41861号
申请人:内蒙古倒骑驴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14723号“塞外倒骑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8854号“倒骑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因此,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撤销案件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塞外倒骑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倒骑驴”,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其整体并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青稞酒、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孙一菁
2022年0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