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452114号“宝芝林十三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40940号
申请人:关德兴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52114号“宝芝林十三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在先权利的延续。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51701号“宝芝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77143号“宝芝林 PASTOR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部分“宝芝林”,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发素、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护发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嵇苏庆
杨嘉卉
2022年0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