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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38673号“茶祖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4/18来源:

关于第49438673号“茶祖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39651号

   

  申请人:炎陵县神农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38673号“茶祖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54742号“祖红茶ZUhong及图”商标、第5156095号“茶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运营方案、产品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茶叶商品上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组合“茶祖红”,与引证商标二“茶祖”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可可;咖啡;糖;蜂蜜;饼干;面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糖果;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冰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徐晓建

2022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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