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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438258号“放开那三国!”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4/07来源:

关于第55438258号“放开那三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32124号

   

  申请人:北京巴别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38258号“放开那三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23341号“放开那三国”商标、第14071637号“臻放开那三国”商标、第24289349号“放开那三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一项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一项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故我局针对其余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高尚

2022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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