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180771号“淘藏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31746号
申请人:西藏淘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80771号“淘藏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15330号“淘藏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77537号“淘藏斋TAO CANG ZH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014277号“淘藏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880002号“淘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淘藏堂”,与引证商标一“淘藏阁”、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淘藏斋”、引证商标三“淘藏网”、引证商标四“淘藏”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张晓萌
2022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