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783114号“新颜动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30579号
申请人:广州科恩博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83114号“新颜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5924号“新动力”商标、第50598554号“新动力 专业专注专心及图”商标、第22912806号“新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故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20年11月27日,期满未续展注册。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无效宣告案件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新颜动力”与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文字“新动力”、引证商标三文字“新颜”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研磨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熊培新
李娟
2022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