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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809980号“大民族魁酱”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3/31来源:

第49809980号“大民族魁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3157号

   

  异议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子奎

  异议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子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第49809980号“大民族魁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民族魁酱”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黄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68500号“大民族”商标、第22091073号“民族酱”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黄酒;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09980号“大民族魁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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