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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28461号“洋娃哈哈镜”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3/31来源:

第47828461号“洋娃哈哈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6575号

   

  异议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礼邦文化发展中心

  异议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礼邦文化发展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7828461号“洋娃哈哈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洋娃哈哈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提供在线教育信息;函授课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8191号“娃哈哈”、第14295174号“娃哈哈未来城”、第14748006号“娃哈哈未来城 WAHAHA WELEARNING CENTER”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公共游乐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娃哈哈”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的第541094号“娃哈哈”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828461号“洋娃哈哈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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