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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什么君”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2/03/28来源:

关于第54486252号“等什么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9500号

   

  申请人:上海遇君文化工作室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86252号“等什么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歌手——邓寓君的艺名,经使用以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与申请人唯一股东——邓寓君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公示页面、《身份说明书》及艺名说明函、部分演艺活动合同、酷狗音乐的搜索结果、百度百科的介绍、媒体报道、主流平台粉丝数据、宣传推广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等什么君”构成,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已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2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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