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309151号“清水泉渔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2664号
申请人:山东亮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09151号“清水泉渔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54739号“高原清水泉”商标、第13554740号“高原清水泉”商标、第13623059号“清水渔Qingshuiy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2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