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282681号“桂枣醒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1819号
申请人:宁夏浩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82681号“桂枣醒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特的创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桂枣醒疲”构成,易被理解为“桂圆大枣具有缓解睡醒后疲惫的作用”,整体使用在第40类食品加工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2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