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303716号“智采大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2553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03716号“智采大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94079号“智家大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968767号“智慧大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327768号“智慧大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464531号“智慧大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检索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采大脑”与引证商标一“智家大脑”、引证商标二、三、四“智慧大脑”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眼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3D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