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730501号“冰城里道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0163号
异议人:代表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申请人:仲兆敏
被异议人:焦丽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仲兆敏对被异议人焦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6730501号“冰城里道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冰城里道斯”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干、猪肉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87649号、第20860986号“秋林里道斯”商标,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商标,第3779144号“里道斯”商标,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40809528号“里道斯”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猪肉食品、冬菇、香肠、豆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里道斯”,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秋林里道斯”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作出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730501号“冰城里道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