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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71782号“蚁客”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3/25来源:

第46871782号“蚁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5815号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金鲁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金鲁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871782号“蚁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蚁客”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经纪;艺术品估价;典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86084号“蚁校”商标、第31137216号“邻客蚁”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承保;艺术品估价;典当”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蚂蚁金服”商标、“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871782号“蚁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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