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639197号“默克医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4010号
异议人:默克股份两合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柯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默克股份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柯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第47639197号“默克医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默克医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837610号、第41837609号“默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类“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第5类“杀真菌剂;营养补充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639197号“默克医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