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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15390号“韵达崂矿”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3/25来源:

第44415390号“韵达崂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4512号

   

  异议人: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睿得水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睿得水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415390号“韵达崂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韵达崂矿”指定使用于第32类“水(饮料);汽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90794号“崂矿96656热线”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搬运;运输”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1702号“崂山”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汽水;矿泉水”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泉水名称作为商标,其申请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415390号“韵达崂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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