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832033号“享菜控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0488号
申请人:山东多乐多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32033号“享菜控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享菜控甜”中“控甜”二字可理解为控制甜度,指定使用在牛奶、乳酸饮料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