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833221号“弘展仕博 HONGZHANSHIB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3567号
申请人:北京弘展仕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33221号“弘展仕博 HONGZHANSHI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30688号“PETR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51250号“非洲大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11578号“S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部分、呼叫、含义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已经共存,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也应该能够与各引证商标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得的版权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19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