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534141号“小鱼糯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1076号
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534141号“小鱼糯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33651号“小糯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雷蕾
张静
2022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