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627582号“国风奇妙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1925号
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27582号“国风奇妙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国风”,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不良社会影响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康
张苏明
张 颖
202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