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690520号“热雪奇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1234号
申请人:融创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后名义:成都融创娱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90520号“热雪奇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18818号“热血奇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材料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相同,文字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珊
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