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148705号“粤味啊婆牛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0915号
申请人: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铝诺汽配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05日对第41148705号“粤味啊婆牛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404135号“阿婆牛杂”商标、第25962027号“吖婆牛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主营汽配,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其业务不具有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具有明显的攀附申请人商标的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媒体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书及荣誉证明;广告宣传证据;门店照片及大众点评好评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网络上关于“阿婆牛杂”的介绍;《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在先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20年5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5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先申请或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鉴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为广式牛杂技艺(阿婆牛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快餐馆;外卖餐馆;餐厅;代理预订旅馆;汽车旅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备办宴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餐馆;快餐馆;外卖餐馆;餐厅;代理预订旅馆;汽车旅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备办宴席”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