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513096号“真划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1056号
申请人:邳州市八义集镇作文农资经营部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13096号“真划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具有显著性及识别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蒜”,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雷蕾
张静
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