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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35698号“君蚂蚁”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3/11来源:

第46735698号“君蚂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8557号

   

  异议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晓丰物流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晓丰物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735698号“君蚂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君蚂蚁”指定使用于第39类“商品打包;汽车运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3842号“蚂蚁”、第11470667号“蚂蚁搬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打包;拖运”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蚂蚁”,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735698号“君蚂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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