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645363号“五指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7267号
异议人:海南五指红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艳君
异议人海南五指红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艳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8645363号“五指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指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36390号“五指红”商标、第37549879号“五指春”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冰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311111号“五指山上好水”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先著作权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645363号“五指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