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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88822号“三华农夫 SANHUA NONGFU及图”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3/11来源:

第46288822号“三华农夫 SANHUA NONGF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7257号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冶市三华农林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冶市三华农林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6288822号“三华农夫 SANHUA NONG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华农夫SANHUA NONGF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米;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1505号“农夫”商标、第20011878号、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饮料”、第32类“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水(饮料)”商品上的“农夫山泉”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288822号“三华农夫 SANHUA NONGF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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