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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55299号“一点黑”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3/11来源:

第45655299号“一点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6897号

   

  异议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沪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5655299号“一点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点黑”指定使用于第32类“果子粉;起泡饮料用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241273号、第14039884号“1点点”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饮料;汽水”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1点点”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55299号“一点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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