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543890号“三养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0409号
异议人一:武夷山三仰峰茶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三养食品株式会社
被异议人:贵州大山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夷山三仰峰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三养食品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贵州大山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4543890号“三养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养峰”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糖、糖果”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30995号“三仰峰SANYANGFE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685381号、第37201759号“三养SAMYANG及图”商标,第28607521号、第28607520号“三养火鸡”商标,第28607519号、第28607518号“三养HOCHI火鸡”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酪、炼乳、鱼肉香肠、加工过的食用海藻”、第30类“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4104号“三养SAMYANG”商标,第21685380号、第27595690号“三养SAMYANG及图”商标,第28607520A号“三养火鸡”商标,第28607518A号“三养HOCHI火鸡”商标,第44397707号“普达客三养”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酱汁、面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二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543890号“三养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