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898342号“丁義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3527号
申请人:南京先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98342号“丁義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丁教授自愿同意申请人使用其姓名注册为商标,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复审申请等商标事务。申请人提交了公证的声明书、丁教授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人承诺不会将此商标用于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商品和服务上。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声明公证书原件、丁义江身份证复印件、医生证复印件、聘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经过公证的声明书,丁义江本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其姓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复审申请等相关商标事务。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经过公证的声明书,丁义江本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其姓名进行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等相关商标事务,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19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