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634050号“云小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62765号
异议人:云鲸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木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云鲸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木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6634050号“云小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小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集成电路用晶片;眼镜;电池”。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924254A号“云鲸”商标、第38938704号“NARWAL”商标、第44644596号“NARWA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热调节装置;测绘仪器;装饰磁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云鲸”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企业宣传介绍材料、部分互联网媒体对异议人及其产品的宣传介绍材料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云鲸”商标或者“云鲸”商号在“集成电路用晶片;眼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模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634050号“云小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