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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05593号“燃几度RANJIDU”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3/03来源:

第48905593号“燃几度RANJID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62088号

   

  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食光侦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8905593号“燃几度RANJID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燃几度RANJID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制饮料用糖浆;无酒精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软饮料;能量饮料;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12656号“燃款”、第32102906号“燃茶”、第30190888号“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2类“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矿泉水(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燃”,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905593号“燃几度RANJID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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