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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165880号“抖题”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3/03来源:

第48165880号“抖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61505号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桥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桥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8165880号“抖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题”指定使用于第38类“信息传送;电视播放;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80376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的“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模仿、抢注其知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165880号“抖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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