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844716号“一心到家 心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83685号
申请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44716号“一心到家 心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电商主品牌“一心到家”和作为服务子栏目的“心生活”组合而成,寓意用心体验生活。申请商标并未体现指定服务的特点,也不属于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一心堂”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驰名商标批复、广告投入情况、实际使用及推广宣传实物照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心到家 心生活”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缺乏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不易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刘婷
李迎生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