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706778号“老铺黄金 经典生生不息价值代代相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00555号
申请人:老铺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06778号“老铺黄金 经典生生不息价值代代相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2916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38740号“龙凤老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99537号“老铺烤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357488号“老铺牛杂店L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118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718036号“老铺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经审理认为,除上述理由外,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提交了新的复审理由及意见:申请商标并未造成误认,且申请人在先在第35类服务上已成功注册有类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再次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整体有所区分,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老铺黄金 经典生生不息 价值代代相传”及图形组成,其文字识别部分“经典生生不息 价值代代相传”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造成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