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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053478号“洁柔只呵护您”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3/01来源:

关于第49053478号“洁柔只呵护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76073号

   

  申请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53478号“洁柔只呵护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行业内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与第4623059号“洁柔J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床”商品已经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荣誉、广告宣传资料、行业排名、公益活动资料、引证商标撤销决定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床”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诊断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马静
郭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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