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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36064号“菠萝皇”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3/01来源:

关于第51436064号“菠萝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76211号

   

  申请人:周嘉雄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436064号“菠萝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商标信息、判决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菠萝皇”作为商标使用在“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谷类制品;发酵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王阳
刘双双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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