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728630号“合蚂蚁搬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0925号
异议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滁州蚂蚁搬家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滁州蚂蚁搬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728630号“合蚂蚁搬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合蚂蚁搬家”指定使用于第39类“搬运;货运;货物递送;物流运输;商品包装;汽车出租;包裹投递;货物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3842号“蚂蚁”商标、第11470667号“蚂蚁搬家”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9类“搬运;商品打包;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货物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游安排”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28630号“合蚂蚁搬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