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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40095号“南快北抖”商标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2/17来源:

第46140095号“南快北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1364号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邢台光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邢台光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0期《商标公告》第46140095号“南快北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快北抖”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34172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140095号“南快北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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