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696792号“九华山百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46423号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汪涛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汪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4期《商标公告》第45696792号“九华山百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华山百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能量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7468号、第16897419号“百岁山”、第4338519号“百岁山及图”、第11562387号“百岁山GANTE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乳清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96792号“九华山百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