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036169号“纯甄千里眼”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49189号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尚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尚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7036169号“纯甄千里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纯甄千里眼”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眼罩;浸药液的薄纸”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28039号、第10817643号“纯甄”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黄油;奶油(奶制品)”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28038号、第17232262号“纯甄”商标、第42044903号“纯甄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尿布;婴儿配方奶粉”等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婴儿尿布;浸药液的薄纸;消毒纸巾”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眼罩;医用棉;敷料纱布;防溢乳垫;医用敷料;救急包;药枕”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036169号“纯甄千里眼”商标在“浸药液的薄纸;婴儿尿布;消毒纸巾”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