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453217号“须弥芥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46350号
申请人:湖南芥川鹤之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53217号“须弥芥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为申请人实际使用,在长期推广、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须弥”在梵语中意为“妙高”、“妙光”、“善积”等,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刘阳
胡笳琳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