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825571号“TOP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4301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825571号“TOP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51122号“TOP LIFE”商标(第18类)、第18149949号“TOPLINE”商标、第10267189号“TOPLINE”商标、第11084319号“TOPLINE”商标、第10267185号“TOPLINE”商标、第18149760号“TOPLI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TOPLIFE”与引证商标一英文“TOP LIFE”、引证商标二至六英文“TOPLINE”在呼叫、字母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19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