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453979号“巴拉牧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3035号
异议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丁辉
异议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丁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6453979号“巴拉牧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拉牧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外套;裙子;羽绒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316400号“巴拉”商标、第3028937号“巴拉巴拉”商标、第6268403号“巴拉巴拉BALABAL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巴拉巴拉”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巴拉巴拉”系列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453979号“巴拉牧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2月06日